如何理解工伤认定的“三工”情形?

日期:2024-08-14 08:35 | 人气: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要求的职工应当工作的时间,以及在工作时间前后所做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占据的时间。

  既应包括本单位内的工作场所,也应包括因工作需要或者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去工作的工作场所。

  二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因意外因素受到人身伤害。

  申报时间限定为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日内。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受伤职工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难以亲自办理时,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可以成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杏宇平台招商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需要指出的是,工伤认定时限的起算时间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即申请人按规定完整地提交了申请材料之日。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应从材料补齐之日起开始计算。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如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无视警告标志和警告信号,违章驾车,酒后作业等。

  (12)不安全装束。如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时穿着肥大、松垮的服装,操作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长发露出安全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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