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烟台市智能储药柜出售药品管理规定
日期:2024-08-10 12:05 | 人气:
杏宇近年来,自助服务终端开始在药品等领域迅速发展,一方面为用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另一方面给企业和商家带来了新的经营模式。自动售药作为自助服务科技和智能医疗技术的综合产物,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综合考虑方便人民群众购药需要、做好民生实事、我市药品零售产业升级发展、规范自动售药出售药品的行为等多方面因素,迫切需要市级统一管理要求,出台相关规定,引导药品零售企业依法依规运用“互联网+”技术进行智能售药等新经营模式,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进一步方便群众购药,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
《烟台市智能储药柜出售药品管理规定(试行)》于2021年3月24日印发,有效期至2023年3月23日。该文件自实施2年以来,为智能储药柜出售药品的活动及监督管理提供了依据,推动了药品零售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决定继续实施。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2016〕78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等制定,未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
第二章《申办要求》7条,明确申请通过智能储药柜出售药品的零售连锁企业资质、处方药管理等要求,以及办理权限。
第三章《人员要求》4条,明确通过智能储药柜出售药品的零售连锁企业从业人员、管理人员、配送验收人员要求。
第五章《质量管理制度》2条,明确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通过智能储药柜出售药品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储药柜出售药品操作规程涵盖内容。
第八章《附则》5条,主要明确智能储药柜出售药品、互联网医院定义,部分条款执行标准,解释部门。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3年3月20日,施行日期是2023年3月24日,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