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是”与“今非”:股东对外转股是否需经其他股东同意?
日期:2024-08-05 16:57 | 人气:
杏宇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13日,杨某为执行董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材料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分别为杨某、侯某、芦某等11人,杨某出资额为430万元,持股比例为43%。
杨某与王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于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杨某为甲公司法人,离婚后杨某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转让给王某指定人员,杨某持有的43%股份归王某所有”。因王某怠于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杨某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王某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成为甲公司的股东发生于其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享有的甲公司出资额属于杨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杨某与王某离婚时协商一致,将杨某享有的出资额全部转让给王某,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杨某现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将股权转让给王某,即杨某的股权转让意图已通过向甲公司其他股东送达起诉状的形式进行了告知,其他股东在收到起诉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视为同意股权转让,在甲公司章程中无股权转让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王某可以成为甲公司的股东。
本案中,杨某通过诉讼方式明确表示股权转让事宜,并要求甲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在已向甲公司送达起诉状的情形下,甲公司未于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属公司不履行变更登记义务的情形。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将杨某持有的股权变更登记在王某名下。
股权是公司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综合性权利,既具备财产权利属性又具备人身属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婚后投资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离婚时双方协议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非股东一方,则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是基于股东之间的互相信任成立的,存续依赖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共同利益。基于保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旧《公司法》中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股东应当购买拟转让股权。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删除了相关规定,简化了对外转让股权的操作流程,有利于保障股东的转股自由。同时,也明晰了优先购买的行权程序,要求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向其他股东履行书面通知义务,通知事项包括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这些都是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需要获悉的重要事项。股东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八十六条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