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承揽工程多次行贿寿县一案例被列为全省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日期:2024-08-16 18:53 | 人气:

  杏宇平台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精神,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在保持惩治受贿高压态势的同时,严肃查处行贿,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实现对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安徽省监察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选编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现予发布。

  被告人肖某某是安徽某民生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9月27日,肖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服刑期间,发现肖某某还存在遗漏行贿罪行,其在2000年至2016年期间,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求“保护伞”以及为工程承揽、公司运营等方面谋取非法利益,先后贿送阜阳市太和县原县委书记肖某、太和县旧县镇原党委书记李某、阜阳市国税局原局长柴某某、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原局长孙某某(均已判决)等11名国家工作人员,共计财物229.5306万元人民币和1.3万美元。

  滁州市全椒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肖某某涉嫌行贿案。2021年6月24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在蚌埠市禹会区滨河西片区征迁安置过程中,为非法获得更多征迁面积和补偿款等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时任禹会区滨河西片区征迁办现场负责人赵某某价值共计233万余元财物;给予时任蚌埠市河道局副局长高某某价值27万余元财物;给予时任禹会区滨河西片区征迁办工作人员沙某某价值32万余元财物、工作人员倪某某价值44万余元财物、工作人员丁某价值67万余元财物(贪污犯罪事实略)。

  2021年5月8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对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行贿、贪污罪一案作出判决,以行贿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蚌埠市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被告人王某某为寿县寿春镇某村原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2006年至2016年,为承揽寿县“村村通”工程、寿春镇养老院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王某某多次送给寿县原副县长、寿春镇原党委书记张某某人民币共计15万元,多次送给寿县寿春镇原镇长洪某某人民币共计20万。

  2022年5月18日,检察机关以王某某犯行贿罪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王某某接到办案单位电话后自动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10万元。同年7月7日,寿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检察机关起诉的全部事实予以认定,并采纳量刑建议。

  被告人马某等人为在阜南县某镇的工程承揽、资金拨付、验收审计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18年9月至2020年春节前,向时任该镇党委书记程某某(已判决)行贿60万元、镇长吴某某(已判决)行贿50万元、财政所所长马某某(已判决)行贿20万元和面值0.6万元的购物卡。

  2022年4月12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以马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6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感谢以及继续获得安徽某农商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顾某对其公司在担保、贷款审批、不良贷款化解等方面的关照,送给顾某共计2159.4035万元人民币,其中分五次主动送给顾某人民币共计2046万元,用于为顾某购买三套房产及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为了掩盖房屋实际产权人,按照顾某的安排,被告人王某将三套房产登记在顾某的三名亲属名下,并签署了房屋代持协议,房屋代持协议交由顾某统一保管。

  2021年2月,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5月6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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