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某某被终生禁驾……内江集中曝光一批→

日期:2024-09-05 21:51 | 人气:

  【案例一】2024年8月4日,驾驶人龚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东兴区梧桐路万达金街5号门外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行人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依法认定,驾驶人龚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对行人动态观察不足、临危处置迟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行人王某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二】2024年8月9日,驾驶人邓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兴区白杨路5KM+500M处时,与由驾驶人刘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依法认定,驾驶人邓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通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三】2024年8月11日16时30分许,驾驶人王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隆昌市金鹅街道莱菲特广场外路段时,导致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自翻,造成陈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依法认定,驾驶人王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陈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行为,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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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2024年7月21日,驾驶人蔡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东兴区椑中路(椑木场镇)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挡获,经现场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浓度测试仪对蔡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2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针对蔡某某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和罚款1300元的处罚。

  【案例二】2024年8月11日晚,驾驶人葛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隆昌市新华街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挡获,经现场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浓度测试仪对葛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0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而后民警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葛某某此前已有2次酒驾被处理的记录。

  1.市中区万里大道高坝电厂外:该路段道路宽,过往车辆车速快,且为急弯,同时设有公交车站,人流量较大,易发生事故;

  2022年2月26日6时许,驾驶人冷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由资中县银山镇方向往市中区史家镇方向行驶,行驶至321国道1987KM+900M处时,碰撞行人后驾车驶离现场。冷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并构成犯罪,2024年8月19日,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冷某某作出终生禁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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