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布的批捕起诉前六大罪名立案定罪量刑一览表汇总

日期:2024-09-07 05:25 | 人气:

  杏宇平台,盗窃罪,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开设赌场罪合计占48.4%。

  审查起诉案件中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帮信罪、掩隐罪、诈骗罪合计占53.7%。

  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的,或为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

  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起刑点一般不低于1000元至2000元,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1000元至5000元

  4种从宽情形:(1)自首、坦白、立功的;(2)自愿认罪认罚的;(3)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4)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10种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1)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5)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6)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或者品后驾驶的;(7)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8)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10)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15种从重情形:(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4)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5)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或者品后驾驶的;(6)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7)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8)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9)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10)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11)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12)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13)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14)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15)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⑥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⑦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⑧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⑩客观原因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达到犯罪程度,但数额总计达到②-⑤标准5倍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①-⑨须以上游犯罪经查证达到刑法追诉标准构成犯罪为前提。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需诈骗价值达三千元以上,涉及多卡(账户)可累计计算,但需为同一对象提供帮助行为。二年内多次实施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上游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不影响本罪认定。

  ①应理解为三个以上没有明显关联的个人或者团伙提供帮助,且均达到犯罪程度。为同一对象(同一团伙中的多人)提供三次以上帮助的,不宜认定。

  ②指通过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所获取的资金转入信用卡等账户支付结算的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两张以上金额累计计算。行为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但行为人未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未实施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不宜认定为“支付结算”行为。

  ④应理解为帮信所获得的所有违法款项或非法收入,收卡、购买作案工具、租用场地、交通工具等“成本”费用无须扣除。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分别获取物质利益的,认定违法所得时累计计算。

  ⑤在适用时应把握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涉诈等违法资金超过30万元,且其中至少3000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行为人提供多张卡,一笔资金先后流入上述多张卡不宜重复计算。对于综合全案情节考量,特别是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出租、出卡的张数、次数、非法获利的数额以及造成的其他严重后果,认为与《新型网络犯罪解释》第12条列明的其他项不具有相当性的,则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

  ⑩要求被帮助对象人数众多,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证实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查证确系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对于帮助单个或者少数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必须以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入罪前提。(⑧⑨是否可参考适用5倍标准,没有明确说法)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治安状况,在以上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具体整理如下:

  (1)多次盗窃(2年3次)、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无数额限制。

  (2)具有以下八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确定:

  (3)具有③-⑧情形之一的,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分别认定为盗窃罪的“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分别认定为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可视为盗窃罪的“数额较大”;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0份以上的,可视为盗窃罪的“数额巨大”;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2500份以上的,可视为盗窃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湖北,仅供参考)。

  (3)盗窃毒 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或者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以上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具体整理如下:

  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①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⑤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⑥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⑩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1) 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3)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

  (5)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论处。

  2.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国公民跨境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

  1.三人以上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依法认定为赌博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2.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为其提供场地、技术支持、资金、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3.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广告投放、会员发展、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或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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