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陷阱!这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首例“二类电商”网络违法案件
日期:2024-09-09 21:28 | 人气:
泛指在传统电商平台(即一类电商,如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等)之外,通过一切可以引流的渠道(主要是资讯类APP,如今日头条、腾讯、微博、百度、ZAKER、网易等),依托APP的流量在页面嵌入投放单款产品广告(一般以图文或者视频展示,产品广告页即下单页)刺激用户下单,通过货到付款的方式完成最终交易的电商模式。由于这类电商更加下沉、更加隐蔽,以千人千面投放信息流广告为主要营销手段,因此商家虚假宣传问题、产品质量问题及消费纠纷问题更加突出。
2020年10月 台州市局网监分局在移动互联网专项监测中发现,临海市某贸易公司在ZAKER APP页面中发布的服装销售广告涉嫌违法,立即对相关页面进行在线司法存证,通过代码分析确定为该企业在第三方互联网广告平台投放的销售广告,相关线索证据交由台州临海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12月初 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在微博上也接到了针对该企业的投诉,投诉人称其父母在浏览新闻的手机软件中看到该广告弹窗,且在页面订购了低价羊羔绒外套,但是到货后发现与产品描述大相径庭,不但没有所谓的“买一送一”,且该款商品的材质为抓绒材质(聚酯纤维构成)的,并非羊绒材质。事后因为此二类电商无客服平台,无法进行退货退款操作,电话联系商家也皆被拒接拉黑。
经查 当事人临海市某贸易公司在某互联网广告平台上投放商品广告,销售抓绒材质(聚酯纤维构成)商品,但在其商品销售页面宣传“羊绒外套 买1送1”、“本来出口国外的羊绒外套转内销”、“羊羔绒就是暖”字样,系对商品的性能、成分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发布商品价格显示为“¥198 ¥1980”,但当事人并未按照1980元的原价销售过该款商品,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违法了《价格法》相关规定。
今年1月底 临海市局对当事人发布的商品销售违法广告和价格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低价诱惑。二类电商广告往往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半价甚至更低的价格博取眼球,大都还加上“买一送一”、“限时半价”、“爆款促销”、“大家都在抢”等字眼,杏宇平台甚至有些还冒用其他知名品牌,吸引消费者快速下单。
虚假广告。部分网店提供的商品说明,存在过度夸大甚至虚假宣传现象,比如使用极限词、夸大商品功效、蹭热度、冒用专利证书等进行违法宣传,消费者往往购买到的实物与网上宣称的样式、标识、功能、质量等不一致。
售后难保证。传统电商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但二类电商借由某些网站或者手机APP弹窗通过点击出现购物界面,交易过程不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且商家没有专门客服,一般不对消费者的退款、退换货等要求进行协商处理,造成消费者权益难以保证。
二类电商经营者在互联网发布商品销售广告时,要严格遵守《广告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走正道,讲诚信,不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不隐瞒欺骗消费者,并畅通商品售后服务渠道,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