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例(二)
日期:2024-09-11 05:40 | 人气:
山东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八抓20条”创新措施,建立异地执法常态化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惩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强警示教育,我们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的执法案件中选取部分行刑衔接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力求达到警示企业、教育员工的目的,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东营市垦利区某化工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12月30日,垦利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区公安部门对东营市垦利区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储罐区内有3个储罐储存油品,液位分别是2.4米、0.3米、0.3米;消防水罐区内2个消防水罐储存油品,液位分别为1.6米、2.4米。经抽样检测,储罐和消防水罐内油品均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调查,该公司为一般化工储存经营企业,未取得有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专家现实危险性分析认定,该公司油品储罐区未经审批储存危险化学品,不符合油品储存设计和危险化学品储存标准要求,安全设施设置严重缺失,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条件;消防水罐区被该公司擅自改为危险化学品储存用途,既不符合油品储存设计和危险化学品储存标准要求,也严重破坏了公司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经分析研判,厂区内固定顶储罐上部气相空间易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春夏雷雨季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厂区东、南、西、北方向均有机械采油井,一旦发生事故,将对企业自身及周边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
垦利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当即对该公司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开具《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其违法储存经营危险物品的厂区。2021年12月31日,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垦利区应急管理局将该公司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有关材料移交至垦利区公安分局调查处理。2022年1月1日,垦利区公安分局受理并立案调查,并先后对涉案的尚某某等8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2年4月21日,垦利区人民检察院以该公司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危险作业罪案公诉至垦利区人民法院。目前法院开庭审理环节已完成,正在等待宣判。
孟某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生产,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案
2022年3月,临沂市河东区应急局在处置一起火情时,发现孟某在自家院内储存大量疑似危险化学品(甲缩醛、二氯丙烷等),河东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当即对孟某进行现场询问。通过询问和现场检查,确认孟某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利用甲缩醛和二氯丙烷按照5:1的比例调制稀料,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河东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生产,并对涉案的疑似危险化学品(甲缩醛、二氯丙烷及稀料成品)进行了扣押,对涉案场所进行查封。经鉴定,涉案物品均为危险化学品。
孟某未经许可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河东区应急局将该案移交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孟某采取了强制措施。5月,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办完毕,并已将该案移送至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寿光某气体销售企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案
2022年6月,寿光市应急局联合属地政府执法人员对寿光某气体销售企业(无储存经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注册场所内建有充装车间1座,充装车间内存放2KG乙炔实瓶23瓶、空瓶13瓶,20KG液化丙烷实瓶14瓶、空瓶29瓶,10KG液化丙烷空瓶17瓶,40L氮气实瓶27瓶、空瓶48瓶,40L氧气实瓶178瓶、空瓶106瓶,40L氩气实瓶54瓶、空瓶102瓶,40L二氧化碳实瓶79瓶、空瓶62瓶,氧气充装装置1套,氮气充装装置1套,氩气/二氧化碳充装装置1套,充装车间东北侧建有15立方米氩气、氧气、氮气、二氧化碳气体储罐各1个。
寿光某气体销售企业涉嫌未经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寿光市应急局当即对涉案场所、设施、杏宇财物进行了查封。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寿光市应急局将该案移送潍坊市公安局寿光分局。同年7月,寿光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并移送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决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