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辽宁省大连市 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日期:2024-09-11 05:40 | 人气:
海上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往往涉案人数多,涉及金额大,现场难以固定和取证。检察机关强化与海警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就线索互通、信息共享、案件办理、涉案渔业资源处理等方面加强协作,确保证据充分固定,准确认定犯罪。
2021年5月,被告人王某明知我国黄海海域进入伏季休渔期,仍多次驾驶船只进入上述海域实施非法捕捞作业。其间,王某通过王某刚、林某云雇佣殷某明等人(均另案处理),使用快艇运输非法捕捞的各类螃蟹2898.9公斤和海螺11487.5公斤。经鉴定,上述渔获物合计价值145万余元。
2021年5月30日,大连海警局庄河工作站(以下简称“庄河海警”)对本案立案侦查。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庄河市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侦查,就捕捞海域、非法网具的认定,渔获物价值、犯罪嫌疑人主观认知等证据的收集等问题向庄河海警提出引导取证的意见。2021年7月9日,庄河海警提请庄河市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批准逮捕王某。庄河市检察院依法对王某作出批捕决定。8月31日,庄河海警就本案向庄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中,庄河市检察院根据运输上岸的渔获物曾被装在标有“苗”等字样的渔筐内这一细节,联系当地人有“字样代表所有人”的渔业捕捞习惯,引导庄河海警进一步收集调取相关证据后,依法追诉到非法捕捞人员王某财和苗某敏,并另行追加认定王某还有非法捕捞海螺4490公斤(价值372670元)的犯罪事实。
2022年1月,庄河市检察院根据大连市关于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先后对王某、王某财和苗某敏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沙河口区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6月,沙河口区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王某财和苗某敏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和单处罚金3万元的刑罚。宣判后,王某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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