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法院2022年度“十大精品案件”“十大优秀案件”出炉!
日期:2024-09-14 00:48 | 人气:
1、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李某铭、亚某通、季某霖、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张某与卧龙农信社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李某铭、亚某通、季某霖、赵某对案涉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案涉借款在期内未偿还利息,到期后产生罚息。卧龙农信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四名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法庭查明,张某、李某铭、亚某通、季某霖均为2020年6月-7月高中或中职学校毕业的学生(借款及保证合同签订时四人刚满18周岁),且卧龙农信社经办人员在发放及审查涉案借款时明知赵某系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人。
涉案借款及担保合同无效,本案真实的法律关系为赵某与卧龙农信社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赵某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向卧龙农信社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法院最终判令赵敏于判决生效后归还卧龙农信社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325119元,并自2021年11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15.12%计算罚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驳回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张某、李某铭、亚某通、季某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中小型银行在放贷过程中相较于国有大型银行来说不规范现象多发,特别是因借名借款而引发的诉讼和争议较多,极易引发社会和舆论关注。本案中,借款人及担保人均系刚满18周岁的中学学生,且有证据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对借名借款的事实是明知的,充分考虑这些特殊主体的心智及社会经验实际,运用穿透式审判理念、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判断借款及保证合同的效力,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王某被一只流浪猫抓伤,此前崔某军对该流浪猫投喂达一年以上。王某在被抓伤后到宛城区疾控中心接受治疗,并产生疫苗费用。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崔某军赔付该项疫苗费用。
崔某军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且王某是在小区外遛狗时被流浪猫抓伤,崔某军投喂行为而产生的风险不应及于流浪猫所有活动空间,法院判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流浪动物伤人案件频发,对于这些流浪动物侵权类案件,出于好意投喂流浪动物的投喂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方式。本案的判决厘清了投喂者对于其投喂的流浪动物的管理责任,也对投喂者投喂行为所产生的风险确定了边界范围,对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2001年,贺某雨因当兵年龄不够申请更改年龄,出生日期由1986年7月15日改为1983年7月15日,身份证号码也随之变更。后贺中雨以档案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影响其找工作和找对象为由,于2022年1月26日申请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将出生日期改回1986年7月15日。该派出所经调查审核后认为,如果贺某雨是1986年7月15日出生,与其妹出生日期只相差不到8个月,存在逻辑错误,遂作出《户口申请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贺某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该派出所将其户籍年龄更改为1986年7月15日出生。
本案中行政机关不予办理本身属不可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现行政相对人就不予答复或拒绝办理的行为提起履职之诉,存在利用一个新的诉讼种类规避重复处理和起诉期限的可能,最终裁定驳回起诉。
在行政审判中,对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需要严格把握司法审查标准,从受案范围、起诉期限、行政行为公定力等方面判断当事人的起诉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履职之诉。若当事人试图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自我纠错后提起履职之诉的方式,来规避受案范围、起诉期限或生效判决的,要认真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进入实体审查的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并向其释明,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寻求救济。
4、祝某芝诉西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峡县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局连续工龄认定案
原告祝某芝于1987年3月由新疆尼勒克县吉仁台牧场调回西峡县建材厂工作,直至2002年西峡县建材厂破产。后祝某芝于2003年到西峡县隆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上班,直至2021年8月达到退休年限后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但二被告西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峡县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局以祝某芝没有原始招工材料为由,表示不能确认其连续工龄。祝某芝认为其1978年5月已经在新疆尼勒克县吉仁台牧场参加工作,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其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78年5月至2021年8月。
虽然祝某芝的工作档案材料存在部分遗失,但其提交的材料所载明信息相衔接并具有连续性,能够互相印证其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78年5月。法院判决二被告对祝某芝连续工龄认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核定工龄是劳动用工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基石,也是影响劳动者退休养老保障及失业保险金核算、劳动合同解除保护的关键性指标。本案审理通过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司法裁判回应人民群众期盼,对构建法治化、稳定和谐的人力资源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14年9月5日,原告渠某在被告中信银行南阳分行办理银行借记卡开户,约定凭密码支付的内容。而后,开通了手机银行。2020年11月23日14:45,渠某手机收到被告银行发来的“授权支付协议/账户信息查询协议”短信验证码。14分钟后,渠某银行账户资金35500元分两笔转入光大银行陈某异地账户,渠某收到短信提醒后随即报警。在此期间,渠某与被告银行多次反映沟通,银行称该笔款项是以资金归集形式被转移。渠某认为本人从未在被告处办理过资金归集业务,对该笔转账本人并未发起也不知情,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自身资金损失35500元。
案涉银行卡开通资金归集业务之时,未向客户尽到告知和风险提示义务,亦未在资金归集业务中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及风险防范义务,最终判定中信银行南阳分行支付渠某存款35500元。
处理银行卡盗刷责任纠纷时,应重视个案判决的导向和引领作用。资金归集业务在便利客户取款、交易的同时,很可能成为不法分子趁机盗取客户资金的作案手段。银行作为该项业务的开通机构及相关技术设备提供者,应对客户卡内的资金安全承担不可推卸的保障义务,并在客户开通业务前尽到提示、说明和风险告知的义务。本案判决厘定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责任边界与风险负担问题,对类案判决具有导向和引领作用。
甲乙公司之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甲方收到结算后30天内未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即视其工程结算已经批准”,2016年4月15日,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016年11月22日,乙公司向甲公司移交了涉案工程的竣工结算书,竣工结算书显示涉案工程的结算价为23167872元。甲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18510565.05元。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立即支付欠付工程款5607306.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移交的竣工结算书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对乙公司主张以该竣工结算书载明的结算价进行工程结算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甲南阳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乙钢构公司工程款5607306.95元及相应利息。
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发包人故意长期不与承包人结算工程款,导致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保护的现象突出。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人的“沉默”视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认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承包人的请求以结算文件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本案依法支持了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照结算文件支付工程款的诉求,对规范建工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承包人特别是农民工群体及时取得劳动报酬具有积极指导意义。
2021年11月,案外人张某驾车将行人余某莲碰轧致死,为此赔偿其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一切经济损失950000元。原告毛某池系余某莲的母亲,被告王某奎系余某莲的丈夫,王某某等三人为王某奎和余某莲的儿子,双方为分割余某莲的死亡赔偿金事宜产生纠纷。毛源池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王某奎、王某某等四人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4929.39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酌定原告方应分得的案涉死亡赔偿金数额为130000元。由于余文莲去世后,诉讼前毛某池已从余某莲的赔偿款中取得34000元,最终判决王某奎支付毛某池96000元。
本案对死者死亡赔偿金进行分配时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生活现状、与死者生前生活联系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以及未来生活中对案涉死亡赔偿金的依赖程度等因素,同时结合原告方的赔偿清单要求予以综合评定,而未机械适用均等的分配方式。承办法官通过细致的实地走访,耐心的释法说理,缩小了当事人个人意愿和法律尺度之间的差距,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
南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二广高速南阳到邓州(省界)的建设和营运。后因原股东之间发生矛盾,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加之经营资金一直缺乏,负债过大,经营收入不足以抵偿借款利息,引发系统性经营风险。为此,2019年2月13日南阳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南邓公司问题专题工作组,实施预重整。随后报经南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向市中级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经多方共同努力,用时57天顺利审结,南阳高速公司进入重整实施阶段。
法院最终裁定批准《南阳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南阳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南阳高速公司重整案圆满结案。
南阳高速公司破产案系预重整转入重整的案件,是市政府高度关注的案件,并列入“13710”督办件,法院从受理案件到批准重整计划用时只有57日,同时普通债权清偿率均达100%。通过重整有效化解了南阳高速公司无法偿债对相关商业银行带来的严重金融资产风险,且最终实现了公司的规范高效运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邓州某快递公司的原股东为周某和宗某山。2016年12月23日,宗某山与原告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李某成为公司股东。但原告认为,受让股权至今,自己对被告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所知甚少。2022年4月17日,原告向被告公司邮寄书面的《查阅、复制申请书》,要求被告十五日内允许原告查阅、复制被告公司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被告收到申请后未作答复亦未提供材料供原告查阅,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提供被告公司自2016年11月11日公司成立至其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以上查阅、复制时间总计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驳回原告关于查阅、复制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中,将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等要求从正、反两个方面同时进行考量,在保护股东正当权利的同时,也对权利行使加以适当限制,达到了保护股东正当权利与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平衡。本案处理中,对股东行使知情权“正当目的”的认定及相关举证责任分配等进行了细致分析,对类案裁判具有一定借鉴价值。
2018年,原被告通过中间人介绍达成案涉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款369900元,原告鲁某向被告高某汇款180000元。后鲁某与第三人经介绍购买了酒,将酒送到理想易货公司后在该公司办理了三张易货卡。高某领取了该三张易货卡,其中一张易货卡被高某交给他人冲抵自身债务,下余易货卡仍由高某持有,后高某将鲁某购买的房屋卖给他人。鲁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退还购房款369900元,同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6990元与占用原告购房款期间的利息,向原告赔偿因不能交房导致的损失137000元。
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款项320000元及违约金3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中,易货交易平台“跑路”、易货卡无法变现情况多发,本案对违约责任认定、易货卡涉及的合同履行问题进行深入辨法说理,倡导了诚实信用的价值理念,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借鉴价值。
2012年11月5日,南阳市某机械厂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南阳市光电产业集聚区一块土地使用权。后陆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人防验收合格证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并缴纳了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但是一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1年,卧龙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认为该机械厂在案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对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该机械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
法院认定被告作出限期拆除的通知,违背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原则,明显不当,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
本案中,原告系招商引资企业,已经完成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其他前置手续,只是因客观原因尚未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虽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行为,但并非不能采取补救措施。本案基于契约精神、行政诉讼的价值以及法官在行政诉讼所要实现的法治目标等多维度的考虑,作出撤销决定的判决,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今后工作中贯彻柔性执法理念,实现执法的“人民利益目的性”。同时,该案对于进一步优化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也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2019年9月28日,姚某华经病检初步诊断为小细胞癌,建议做免疫组化确认,当时未进一步做免疫组化。该日经人介绍到某中医院张某荣处进行艾灸治疗。直至2019年12月,因病情发展,姚某华到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食管黏膜下神经内分泌癌、肝转移、腹腔及腹膜后淋巴结转移。后经多次化疗不见好转,于2020年底死亡。姚某华家属认为,被告承诺100%治好癌症,但经治疗后病情加重,诉至法院要求该中医院和张某荣按50%的比例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另加精神抚慰金,共计40万元。
法院认定姚某华经检查患病后选择到张某荣处进行艾灸,系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并不足以认定张某荣的艾灸行为贻误了姚某华的最佳治疗时机,判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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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常人对癌症及艾灸的一般认知,法院认定患者及家属明知已患癌症并应知晓艾灸对癌症的效果,而继续进行艾灸,医院并未夸大艾灸的治疗作用和效果,从而确定医院不承担责任。判决合理确定了医院的责任边界,避免了医院不当承担责任后果的发生,对患者及家属理性维权起到了提示和指引作用,同时对规范医院的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3、杜某兰等诉镇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第三人镇平县王岗乡初级中学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杨某宇系第三人镇平县王岗乡初级中学的政教副校长兼八二班班主任。2022年2月16日下午是初中住宿学生与全体教师的返校时间。杨某宇根据校长安排,通知政教处主任、副主任于当日晚饭后到政教处共同商议。晚上20时32分左右,杨某宇驾车进入学校,将女儿送至住处(学校内教师公寓)后在前往政教处的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治疗无效后去世。镇平县王岗乡初级中学向被告镇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认定杨某宇系为了单位利益,接受领导指派在去加班时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最终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中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和适用,结合了本案的实际情况,遵循工伤认定方面的立法精神,通过细致的裁判说理有助于让被诉行政机关更准确的理解和适用相关行政法规,对同类案件审理能够产生良好的示范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黄某璐与陈某志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9年陈某志与杨某茹相识,后二人不正当交往。2019年12月至2021年7月,陈某志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向杨某茹转账共计388661元。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陈某志为杨某茹购买饰品、支付房租及物业费、杨某茹医疗美容及整容费用等共计四万余元。2021年1月至7月,杨某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陈某志147000元。黄某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陈某志将夫妻共同财产437035元赠与杨某茹的行为无效,判令杨某茹返还原告437035元。
扣除杨某茹已向陈某志转账的部分及双方共同花销中陈某志应负担的份额,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陈某志将其与原告黄某璐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杨某茹的行为无效,杨某茹返还原告黄某璐275335元。
本案支持赠与情人财产应予返还的立场,贯彻落实了习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的要求,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正确认识运用公序良俗原则及正确处理好公序良俗与法律的关系,强化司法对社会行为规范的价值引领具有积极指导意义。
2021年8月,赵某蒙与赵某鑫预谋后,约上黄某超、宋某宇,由赵某蒙将被害人赵某豪、曹某豪约至南阳市宛城区光武桥西头桥下,朝被害人赵某豪头部扇一巴掌,并以被害人赵某豪等人曾经“捞车门”为由让他们交出随身携带的手机,后赵某鑫等人将两被害人三部手机拿走后离开现场。案发后,三部手机均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赵某蒙、赵某鑫、黄某超、宋某宇在案发时都是未成年人。
法院认定赵某鑫等四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期。同时法院在调查中发现,赵某鑫本次犯罪的重要原因是家长平时疏于管教,赵某鑫本人因此次犯罪亦有厌学和自暴自弃的情况,为此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赵某鑫监护人纠正其“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同时联合妇联特聘的家庭教育专家、心理督导师对赵某鑫及其父母进行专业的家庭教育和心理辅导。
本案的办理是南阳中院少审庭秉持“教育、感化、挽救”、“诊断、修复、治疗”十二字方针,突出源头治理,强化法理情统一,持续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家庭教育、涉案未成年人帮扶、帮教等案外延伸工作的直接体现,也是少审庭推行“法院、家庭、第三方”联合帮教,全方位构建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正机制的有效探索。本案彰显了司法的温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法治的温暖,对涉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处理具有示范意义。
2017年底,胡某宇假借在浙江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顺联动力社交电商平台“高佣刷单”之名,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顺联高佣刷单”,期间吸收周某华、姜某华、左某等人组成“联顺商城”刷单助理团队。该团伙承诺按单给予高额回报,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专项审计,至案发胡某宇本人以及姜某华、周某华等30余人先后吸收1.4万余人资金共计5005412110元,造成经济损失730917261元。镇平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胡某宇、姜某华、周某华涉嫌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遂将以上3人上呈至南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对犯罪嫌疑人左某、闫某等28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至镇平县法院。
法院认定被告人左某等28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不等刑期。
该案属于南阳市范围内经济金融领域新型网络涉众型特大犯罪案件,涉及全国20余省、51地市的1.4万余名集资参与人,涉案金额50亿元,涉案卷宗392册。本案从案件立案、审理到判决前后,做好了集资参与人的稳控、法律释明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对同类案的处理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雷某冬到位于湖北省枣阳市湘冲村山坡上采挖三蛇皮袋兰草,后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将查获的三袋兰草扣押。经南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出具鉴定意见,雷某冬采挖蕙兰818丛,春兰882丛,共计1700丛,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蕙兰,春兰均为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
法院判定雷某冬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桐柏种兰养兰的历史源远流长,野生兰花品种多,兰草资源丰富。当地群众之前上山挖野生兰草种植或贩卖的情况比较普遍,致使桐柏山内的野生兰草数量骤减,该案的审理在对个案被告人进行惩处的同时,也使人们认识到野生兰草不能采挖、贩卖,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该案作为首批因兰草获刑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同时该案在后续对野生兰草资源及其他草本类重点野生植物的保护上也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李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人员使用油锯擅自将李某购买的位于方城县广阳镇新集村庹庄的杨树砍伐。经方城县林业局计算,被伐杨树蓄积为42.5129立方米,土地性质为林地。案发后李某对已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没有采取任何修复治理措施。方城县人民检察院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定被告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某缴纳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4806元,并在本地县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森林是珍贵的自然资源,但仍有一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砍伐林木,此举不但破坏了森林资源,还可能构成违法犯罪。本案处理既有效惩治了李某的犯罪行为,也为违法砍伐的人敲响警钟,唤醒更多的人保护森林,具有深远的警示教育意义。同时,不仅认定了李某的刑事罪名,且判令其缴纳生态修复费用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体现了司法裁判的创新探索,在环境保护案件处理中具有借鉴价值。
卓某树作为镇平康泰医院实际控制人兼院长,为骗取国家医保基金,规避药品零售价以实际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国家政策,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套用湖北唐人、福建中胜的药品进购规格,开具了江苏华强和江苏晖宇等11家医药公司的假发票、假出库单,虚构了药品进购价格,并安排苏某展依据虚假的发票和虚假的出库单将药品高价录入医院系统,最终使用虚假的药品购进价格骗取医保基金。经审计,康泰医院共骗取国家医保资金286.85万元。案发后,卓某树上缴100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卓某树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发票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10000元。苏某展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苏辉展违法所得9万元,上缴国库。责令卓某树退赔镇平县医保局286.85万元(含卓某树上缴的100万元)。
医保基金是广大参保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破坏了医保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案的判处,对相关医院尤其是民营医院敲响了警钟,提醒其依法依规提供医疗服务,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2020年4月,祝某河与程某清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长子所有,后程某清以24.5万元价格出售了该房产。原告何某成与祝某河为劳务合同纠纷案,法院生效判决判令祝丰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何万成支付47260元,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祝某河下余38176元未支付给何某成,何某成提出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祝某河离婚协议中部分不利于己方债权实现的条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其离婚协议中房屋归其长子所有、“男方支付长子10万元整”等约定。现何某成以第三人祝某河所欠劳务款经执行无钱偿还,程某清将祝某河共有房产变卖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程某清向原告履行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劳务工人工资款47260元及利息。
因祝某河已在执行程序中向原告清偿9084元,故本案原告所主张的数额限于祝某河对原告所欠款项38176元。祝某河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令程某清向原告何某成支付款项38176元。
本案中,第三人祝某河在拖欠多笔农民工工资情况下与其妻子办理离婚手续,并约定几乎所有资产归其妻子或子女所有,原告在追要劳务工资案件胜诉后,在执行程序发现祝丰河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判令程某清向原告何某成支付第三人祝某河所欠工资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