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丨《中国审判》杂志对铁锋区人民法院入选最高院典型案例进行深入报道
日期:2024-09-21 21:53 | 人气:
“我就是一个玩具枪商,怎么成‘军火商’了?”“关于案背后,法律是否忽视了对现实情理的保护与理解?”
对于司法实践中公众普遍存在的疑问,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中将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魁、孙某梅非法案”纳入其中,对审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刑事案件中刑事责任的认定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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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男子张某炜、方某俊(均另案处理)欲开设真人CS野战俱乐部,通过他人介绍与被告人刘某魁取得联系洽谈购买彩弹枪事宜。后张某炜、方某俊向刘某魁支付现金3万元,刘某魁将40支彩弹枪成套散件邮寄给张某炜,张某炜将尾款6万元交由物流公司转交给刘某魁。2014年6月,被告人孙某梅欲为其与他人共同经营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某拓展训练公司购买开展野外真人CS游戏所需,经与共同经营人商议后,由共同经营人通过网络联系到刘某魁,并从刘某魁处以3.2万元的价格购得24支彩弹枪成套散件及彩弹5000余发,通过物流途径发往齐齐哈尔市孙某梅等人处。
经鉴定,涉案彩弹枪中,张某炜和方某俊购买的15支、孙某梅等人购买的3支的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每平方厘米以上,符合相关规定标准,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但枪口比动能总体较低;其余46支彩弹枪不能正常击发或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每平方厘米,不能认定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刘某魁以非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孙某梅以非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按照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程序报请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原判对刘某魁以非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属于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报请核准的情形,且对孙某梅所判刑罚过重,裁定不核准并撤销对被告人刘某魁、孙某梅的量刑,发回铁锋法院重新审判。铁锋法院经重新审理,对被告人刘某魁以非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孙某梅以非法罪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主审法官孙陆阳表示,重审改判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和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能唯数量论,而应坚持“数量+情节标准”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的原则。对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案件,可直接适用《批复》不认定“情节严重”,不需要适用法定刑以下核准程序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基于此,该案中各被告人不属于情节严重,不需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此外,在确认涉案枪口比动能过程中,我们也参考了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孙陆阳补充道,根据公安部认定的标准,一些实际杀伤力较低的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如果忽视《批复》中的规定,一些涉低比动能案件中的行为人将有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这将出现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因此,本案重审环节的改判,也是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危害性的评价难度有时较大。因此,在作被告人危害性评价时,我们选取了枪口比动能测试结果、用途、现实后果、参与程度、被告人文化水平与认知能力等要素,组成本案的评价体系,科学地评估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大小。将‘枪口比动能(杀伤力)’作为评价重点,借助鉴定技术,得出全部涉案致伤力明显较小的结论。再结合其他评价因素,最终认定本案部分被告人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孙陆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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