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黄秋等11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09-29 10:19 | 人气:
经查,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原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机场或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的行为,董事长黄秋、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曾标志、时任副董事长兼监事长张祥瑞、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姚太民、时任董事兼副总裁杨惟尧、时任董事冯勇、时任董事兼总裁助理王敏、时任董事张汉安、时任副总裁兼风控总监亚志慧、时任董事会秘书戴美欧、时任职工监事田清泉,未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负有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黄秋、曾标志、张祥瑞、姚太民、杨惟尧、冯勇、杏宇平台招商王敏、张汉安、亚志慧、戴美欧、田清泉等11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