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案例曝光!快转给爸妈
日期:2024-10-03 19:39 | 人气:
立案查处相关案件1942宗,结案715宗,案值27亿元。其中查处违法广告案件607宗,无证无照经营案件269宗,制假售假案件249宗,虚假宣传案件136宗,保健食品标签违法案件69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案件44宗,违规直销及传销案件23宗,以“保健”为名开展的违法行为案件16宗,价格违法案件13宗。
通过“百日行动”的集中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得到有效遏制,经营者守法经营和消费者理性消费意识不断增强,保健市场秩序持续规范。下一步,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持续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并积极构建共治、共建、共享综合治理体系,不断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引导、促进相关行业发展,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对健康养生的高层次、多元化需求。
基本案情:2019年2月22日,广州南沙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广州市南沙区英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封了涉案的乳胶床垫和乳胶枕头一批,并对当事人涉嫌广告违法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对外营业,并自行制作广告宣传资料,在其经营场所内向游客宣传其销售的乳胶床垫和乳胶枕头具备“抗菌”等功能。当事人通过夸大涉案产品的功能作用,游说到店的游客进行购买,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较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高出许多,动辄上万元,甚至几万元一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宣传产品具备“抗菌”作用,且“抗菌”属于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明示或暗示产品的医疗作用效果明显,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当事人上述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20000元。
基本案情:2019年3月13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深圳市罗湖区梁樱中医诊所开展突击检查,发现其悬挂的广告牌、摆放的宣传册,宣称该诊所经营的产品“鼻优优”“90分钟一次性攻克鼻炎顽疾,让全人类没有鼻炎、鼻优优治愈率已达到95%以上,属于鼻炎专科行业最高水平”等。现场查获“鼻优优内部专用药1号药”“鼻优优内部专用药2号药”“鼻炎专用喷雾剂”等药品一批。经甄别,上述药品属于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按假药论处。因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该局立即联系公安机关介入,掌握涉案药品是该诊所负责人梁樱在广州“鼻优优”总部配制。当日,执法人员联合公安干警赶赴广州“鼻优优”总部,查获涉案药品1批,以及熬制中药的机器、瓶盖、标签等物品。初步统计,深圳市罗湖区梁樱中医诊所使用上述药品为患者治疗,已收取费用近150万元。
基本案情:根据群众举报,珠海市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州鼎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珠海市平沙镇海泉湾维景国际大酒店海王星酒店举办的《与大师同行》学习论坛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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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学习论坛会场正门口竖立一块面积10M*5M广告宣传画,宣传内容如下 “礼当家商城:运营1年时间,净收益超过1000万,估值超过15亿”;“鼎成教育咨询:创办公开课第一品牌《与大师同行》”;“大健康产业:拥有全中国最高端礼当家养生馆,解决腰椎间盘等亚健康问题易如反掌”;“俱乐部产业:同时对接全中国最顶尖人脉,独一无二,而且没有竞争对手”。
2、该学习论坛会场接待处摆放有大量《与大师同行》学员必读手册,手册有广告宣传内容“《与大师同行》创办于2013年受无数受益者推崇,是中国教育界公开课第一品牌。专业解决事业方向、资金管理、商业模式等系列问题,是全中国最直观教人如何赚钱的课程,也是服务流程最好、服务标准最高、震撼感最强的课程”,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宣传的合法手续。
4、珠海市查处珠海市元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月14日,珠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对珠海市元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元复宝牌乳清蛋白浓缩粉(规格:5g/包;批号:A1711002A)部分氨基酸项目被抽检检出含量与标签标示值不符。当事人生产和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元复宝牌乳清蛋白浓缩粉共289盒,后来召回了240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基本案情: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佛山市南海区古神方商行(经营者为李进柱)涉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没有任何依据和证明资料的情况下,虚构其经营的“灵芝孢子油软胶囊”产品的性能、质量、成分、曾获荣誉情况,并通过作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误导聚集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中老年消费者购买该商品,获利2418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项的规定,涉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万元,涉嫌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1月18日,南海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10月17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以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天颐乐饮水机经营部的名义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主要从事“谷尊牌辅酶Q10软胶囊”等保健食品的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的“谷尊牌辅酶Q10软胶囊”等5种保健食品的货值金额共404510元,违法所得1787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2019年3月8日,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38盒“谷尊牌辅酶Q10软胶囊”、4盒“立芯舒牌辅酶Q10软胶囊”、55瓶“青海青高原沙棘籽油软胶囊”、1盒“健脑益智口服液”、4盒“袁浩牌骨疏康胶囊”予以没收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87元;处货值金额(404510元)十倍罚款,即40451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19年3月21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登陆“”检查,发现网页标示有“娇宠女王节整形节 暨韩妃五星升级盛典 5大升级亮点 豪礼送不停 双眼皮¥1980 玻尿酸¥498”,并附美容案例、人物整容前后对比照片的广告内容。2019年3月26日,该局执法人员对上述网站的备案信息进行查询,查明广告主为中山韩妃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局于2019年3月26日对中山韩妃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3月29日,对当事人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行为,该局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罚款30000元。
基本案情:2018年7月28日,清远市阳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对当事人江某涛经营的阳山县洋瑞保健信息咨询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月16日登记设立阳山县某某保健信息咨询服务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自2018年4月11日开始,通过发放宣传单、免费鸡蛋等小礼品的形式,引诱中老年人到其经营的阳山县某某保健信息咨询服务部进行“洗脑授课”,并通过现场讲解、播放采访视频、PPT演示等方式对该店经营的“国肽”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同时,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1日分别对有关消费者吴某、徐某进行调查,吴某、徐某确认上述有关事实。
法律依据及处罚:2019年2月28日,清远市阳山县市场监管局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000元罚款的决定。
基本案情:2019年3月1日,湛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湛江市赤坎区海田西二路四横七号一楼102商铺和二楼整层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作为苏州诶茵诶美容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商,自2013年起销售其公司生产的商品,从2019年3月初厂家提供AINA-9000美体减肥仪产品宣传课件进行讲解。对产品的说明有标示:“线nm 被称为‘生物活性光,具有促进血液循环,加快新陈代谢、提高细胞活性,消除炎症、适合五官及身体各处的炎症,具有细胞再生功能、促进胶原蛋白形成、美白淡斑、嫩肤去皱、***’”等文字说明,当事人现场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是家用电子产品,执行的标准是GB:4706 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当事人销售的是家用电子产品而非医疗器械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构成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基本案情:云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杨玉军经营的云安区容宇日用杂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摆放有46张玉石养生垫(产品说明书标称为玉石水晶垫),在店铺后楼梯内发现有12张放在纸箱内的上述坐垫。另在现场发现一叠标示有“
中央电视台健康产业合作伙伴,健康守护者,红瑞乐邦,服务健康;红瑞十四年,健康无数人;远红外玉石养生垫:预防、保健、康复、强身健体;远红外简称‘生命之光’,舒经活络,促进血液循环,消炎杀菌;人养玉三年,玉养人一生:养心护心,滋补肝肾,排除毒素;适应人群:亚健康、风湿、类风湿、肩周炎、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痛风、腿脚抽筋、腰腿疼痛、四肢无力、经常感冒、失眠、多梦、口干口苦、耳鸣、头晕头胀、便秘、痔疮、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心脑血管、前列腺炎、妇科炎症、乳腺增生等常见慢性疾病及各种炎症”等文字的宣传纸张。当事人涉嫌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法律依据及处罚:2019年3月21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10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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