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推介庄某某、陈某某故意伤害案

日期:2024-10-15 03:10 | 人气:

  近日,在明溪县城发生了一起两男子抢着为女伴买单而大打出手的事件。然而打架没有赢家,输者送医,胜者刑拘,双方均受到了程度不等的身体伤,一方伤情已达轻伤二级,双方将要面临的还有严苛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庄某某、陈某某在和同行女伴吃宵夜时,因不满石某某与曾某某提出给同行女伴买单并向女伴搭话的行为,庄某某、陈某某遂与石某某在小吃店发生口角,后双方矛盾升级,在餐饮店内产生肢体冲突,期间,庄某某、陈某某在小吃店内拿起塑料凳共同殴打石某某及加入斗殴的曾某某,造成石某某受伤,经鉴定石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承办检察人员在受理案件后,在厘清案情基础上,协同公安民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虽因被害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而未能达成和解,但承办人员充分考虑到庄某某、陈某某二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事发起因为民间一般性纠纷,未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且能够积极配合司法工作,向承办人员多次表示赔偿被害方的意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符合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的适用条件,决定对庄某某、陈某某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不批准逮捕。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员坚持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搭桥”释法说理工作,成功促成和解,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一致决定对庄某某、陈某某不起诉。

  明溪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总抓手,联合县司法局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并在全市率先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对2人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提存金额8万元,在依法保障被害人的民事权利的同时,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着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不断推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属于初犯、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赔偿能力且有赔偿意愿,但由于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无法达成一致,或者无法与被害人家属取得联系等原因,致使和解协议无法达成,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赔偿保证金提存申请,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决定后,向办案机关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根据在案证据情况,综合评价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依法可以对其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在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中予以酌情从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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