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罚轻罚!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日期:2024-07-05 19:57 | 人气:

  2023年,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紧扣“助企远航护楫”年主题,积极推行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服务新举措,迭代升级出台了免罚轻罚2.0版清单,不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对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明确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今年来,全市系统共办理免罚轻罚案件2062件。现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3年2月,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案件移送线索,对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8台经组装的“国产定制”计算机主机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为未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涉案产品利润为负,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列入目录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及时改正,将涉案的8台组装计算机进行了换货处理,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3年3月,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南京某科技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创办于2004年,是中国最早的一批跨境电商企业”的宣传内容。当事人在宣传内容中使用了“是中国最早的一批跨境电商企业”的宣传用语,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将上述宣传内容删除。

  当事人在广告中对自己企业信息做虚假表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其自有网站上发布的广告,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消费者欺骗、误导性较低;浏览人数较少,且经执法人员调查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某家居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对网店中销售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3年3月,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南京某家居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在网店上销售商品时存在引导消费者给好评进而返现的行为。当事人为参加平台“评价有礼”活动,通过淘 宝平台定制征集体验官卡片1000张,卡片上有“征集体验官”、“交易成功后带字晒图1-3张+全五分好评截图发客服:¥2现金”、“记得领取奖励红包”等内容,随快递共发放500张。

  当事人对网店中销售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在案发后及时改正,销毁剩余征集体验官卡片,并积极给投诉的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3年8月,秦淮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京市某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1台杂物电梯处于通电在用状态,轿厢内部堆放食物辅料,该电梯未经检验且未办理使用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秦淮区局约谈及教育,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杂物电梯并进行整改。鉴于当事人涉案杂物电梯使用频次较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秦淮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3年5月,建邺区市场监管局对南京某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治疗室急救药品存放箱内有一盒超过有效期的硫酸阿托品注射液,箱内其余药品均在有效期。该盒注射液系当事人从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用于治疗有机磷农药中毒,按照主管部门要求与其他急救药品一起放置于箱内,未拆封使用,药品货值为139.60元。

  当事人治疗室的急救药品存放箱内存放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积极整改。当事人近年来受疫情影响,诊所经营效益不佳,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未拆封,未造成危害后果。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硫酸阿托品注射液1盒,罚款1.01万元。

  2023年8月,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某超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有22瓶Evian(依云)矿泉水无中文标签,该批矿泉水系当事人于2023年7月通过手机从南京某超市平台进货,合计23瓶,销售价为7元/瓶,总货值为161元,已销售1瓶,违法所得为2.90元。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货值金额较低,能说明无标签矿泉水的合法来源,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上述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90元,没收无中文标签的Evian(依云)矿泉水22瓶,罚款2000元。杏宇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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