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 ▏未系安全带典型事故案例警示

日期:2024-08-13 01:59 | 人气:

  2024年4月12日13时30分许,杨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宁DED***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固原市原州区东关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固原市原州区六盘山路与东关路交叉路口向北一百米路段处左转弯时,与沿东关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罗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HH***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宁DED***号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杨某某因未系安全带受伤。

  当事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形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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