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分析何某贩卖、制造毒品案

日期:2024-08-13 01:59 | 人气:

  随着国家禁毒力度不断加大,传统毒品获得难度越来越大,不法分子以国家管制的品和作为毒品替代物质,进行制造、贩卖、吸食的违法犯罪活动高发多发。而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和司法实践中证据审查和量刑标准等难题,本期聚焦贩卖、制造毒品罪的重点难点问题认定指引。

  行为人利用原生植物为原料,通过提炼等方法制成含有国家管制的品、的物质,并予以贩卖的,应当认定为贩卖、制造毒品罪。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何某明知某类树皮含有国家管制的成分,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购买某类树皮,磨成粉末后按特定方法熬制成水溶液“死藤水”,先后三次贩卖给袁某某、傅某某、汪某吸食,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2019年9月23日,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住处查获某类树皮粉末,净重256.55克。

  第一,“死腾水”含有国家管制的品、成分(二甲基色胺),属于毒品;

  第二,制造毒品的行为不仅包括以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还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何某通过特定方法对树皮粉末进行反复熬制,提炼出“死藤水”,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树皮的天然状态和效用,该提炼行为将原生植物转变成“毒品”,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的行为。

  第三,何某将树皮磨成粉末,改变了树皮的物理形状,未改变其内部成分比例和效用,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制造毒品”行为,故查获的树皮粉末系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不应当将其计入毒品数量。

  何某将制成的“死藤水”贩卖给他人吸食,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7月29日,N市Q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死藤水”、树皮粉末,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元。

  (一)准确区分利用原生植物制成的毒品和未管制原生植物。根据禁毒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以国家未管制但含有国家管制的品、成分的原生植物为原料,通过特定方法,将植物中国家管制的品、成分提炼制成相关物质,相关物质具有使人形成瘾癖的毒品特征,应当认定为毒品。对于未被国家管制的原生植物,以及通过研磨等方式简单改变外在形态的植物载体,虽含有国家管制的品、成分,不认定为毒品。

  (二)依法认定从未管制原生植物中提炼品、成分行为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规定,制造毒品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行为人明知某类植物系未被国家管制的原生植物,但含有国家管制的品、成分,采取特定方法提炼出植物中国家管制的品、成分,改变了原生植物的物理形态,使其具备毒品效用,应当认定为制造毒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杏宇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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