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广告法典型案例二:北京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日期:2024-07-05 19:58 | 人气:
为进一步服务台胞台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普法宣传力度,提升台胞识别虚假违法广告的能力,引导台资企业通过合规营销避免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现将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发布的部分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分享给在京的台胞台企,帮助大家知法懂法、守法经营。
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XX”中,发布的文章“荷尔蒙躺瘦术”以及“燃脂瘦身舞”中,使用了“不用饿不用动不用痛自然瘦终身瘦……在24天荷尔蒙瘦身术的头几天,我就轻了5斤。24天后,我对身体有了前所未有的掌控力,感觉好多了,身材变好、气色变好,生活变得轻松健康。”“@学员娜娜 多次减肥失败,通过燃脂舞3个月减44斤,从140斤到96斤”等内容。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XXXX百科”中发布的文章“古法养生驻颜美体术”中,使用了“课程收获:祛斑美颜、防脱发、抗老抗衰、苗条身材、提高免疫力、五脏调理、排毒祛湿、体质调节”等内容。以上文章中均有推销课程,并提供了购课价格、二维码,属于广告发布行为。当事人发布“荷尔蒙躺瘦术”“燃脂瘦身舞”两篇广告,获得广告费用2017.28元。发布“古法养生驻颜美体术”广告,获得广告费用8000元。
当事人发布“荷尔蒙躺瘦术”“燃脂瘦身舞”两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含有对培杏宇训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证明的违法广告行为。当事人发布“古法养生驻颜美体术”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假广告行为。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没收广告费用10017.28元,罚款32069.12元。
本案推销瘦身课程,属于培训广告,其利用个例进行突出宣传,以偏概全,容易使消费者产生盲目相信的心理,因此,《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生活中,通过科学锻炼确实可以达到强身健体的效果,但涉案广告宣传“祛斑美颜、防脱发、抗老抗衰、苗条身材、提高免疫力、五脏调理、排毒祛湿、体质调节”,这些效果大部分无法通过科学方法有效验证,更无法确定这些效果与所推销课程的直接关联,属于以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行为。
为了更好开展“我为台胞办实事”工作,做好面向两岸民众特别是广大台胞的普法宣传,“京彩台湾”特邀北京市台办公职律师钟智,为您解读身边的各类热点法律问题。
钟智,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公职律师;北京涉台商事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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