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_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日期:2024-09-07 05:25 | 人气:
杏宇平台梁某彬、梁某清于2014年5月14日晚11时20分至5月15日凌晨1时许驾驶44.56千瓦木质机动船(3千瓦发电球)在封开县江川镇西江界首、料塘一带水域非法使用电力捕捞作业,被两广渔政联合执法人员查获,查扣电捕渔获物20公斤,3千瓦发电球一台,电捞缴一把,电线米。但广东省渔政总队封开大队没有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肇庆封开县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依法监督封开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封开县检察院对该案批捕起诉后,封开县法院依法对两名涉案人判处拘役三个月。
由于该案影响较大,对同类型的案件有指导作用,肇庆封开县院对本案作了监督审查。具体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走访排查,及时掌握。封开县院侦查监督科于2014年5月27日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掌握了有人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线索后,经办案人员走访广东省渔政总队封开大队,并调阅相关的案卷材料,了解到确实有人在禁渔期,在江边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但因为渔政大队对案件定性把握不准,遂没有将案件移交。二是准确定性,引导侦查。办案人员与渔政大队执法人员探讨该案的事实定性,并及时与上级沟通案情。由于肇庆市没有同类型案件,因此,办案人员通过市与市的信息互通,寻找到珠海市的相关判例,通过严格审查,办案人员认为该案已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向渔政大队人员提出证据收集的方向,形成完善的证据链,有力地指控犯罪。三是立案监督,依法追责。封开县院于2014年5月30日向广东省渔政总队封开大队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其后于2014年6月4日向封开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该局于次日向检察机关回复,经该局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梁定彬、梁树清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于2014年6月4日主动对该案立案侦查。四是快速批捕、起诉、判决。由于封开县院在立案监督的工作中,引导行政执法部门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并查询到相关的判例,为本案的快速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该案批捕后,封开县院公诉科依法快速提起公诉,封开县法院依法对两名涉案人判处拘役三个月。
本案得以成功监督的关键在于,办案人员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掌握行政执法部门的犯罪案件信息,深入研究《刑法》及《渔业法》,结合珠海市的相关判例,利用“两法衔接”平台,大胆细致地抓住了几个关键词:“禁渔期”、“非法方式”、“情节严重”,进而对本案开展有效的监督。“两法衔接”机制的建立,使检察监督由诉讼过程监督向诉前监督延伸,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不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规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减少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为此,检察机关应该积极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务求在“两法”衔接中发挥好监督者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