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

日期:2024-09-07 05:25 | 人气:

  杏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2.外地户籍的能提供居住证、参保证明、劳动合同、商务登记、房产证等能证明被追诉前已经在我市居住满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的。

  提交材料:1.身份证;2.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文书或监狱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书、出监鉴定表等。

  1.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作人员审核后,如符合接收条件的,填写《社区矫正人员报到登记表》;如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告知矫正对象并退回法律文书。

  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因病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市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3.结合申请人在矫正期间的表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核审批,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外出的书面决定。

  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期间,司法所应当落实跟踪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批准外出期限内回到所居住的市并立即到负责监管的司法所报告,逾期未归的按脱离监管处理。

  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禁止出境。对符合接收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持有的出入境证件,司法所负责代为保管至解除、终止社区矫正。

  2.未经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

  5.请假外出或者离开所居住地辖区管理范围的、或者迁居的,应当经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类别分为普通管理、重点管理和特殊管理,不同的管理类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社区服刑人员经一个考核周期,被考核认定合格的,在下一个考核周期(三个月),实施普通管理。普通管理的措施:

  5.每月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的时间不少于八小时,每月参加社区服务的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二)社区服刑人员被登记接收后的第一个考核周期,或具有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被扣8分以上,或一次性被扣4分以上,或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的),或经评估为再犯罪风险高,在下一个考核周期(三个月)实施重点管理。重点管理的措施:

  5.每月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的时间不少于八小时,每月参加社区服务的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三)社区服刑人员被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属于犯组织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等可能实施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对社会稳定有重大不良影响行为的,在批准确定的时限内实施特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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