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财税问题答疑集锦

日期:2024-08-05 16:55 |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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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精选了近期在后台和文章中留言的问题,由俱乐部的专家进行了统一回复 ,如果您还有其它的财税问题,欢迎在后台给我们留言~

  请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网上申领申请”,发票种类选择“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取票方式选择“电子发票专用”,首次申领需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其他操作步骤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网上申领。

  我是一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公司购入农产品的渠道中包括了一些当地的小规模流通企业,从这些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1%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能否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你公司购进农产品,如销售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按上述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享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请问还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是否需要留存证明资料?是否需要签字确认?

  根据文件规定,需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无需留存证明资料,亦无需签字确认。

  我在1月份购买了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但直到4月才提交给单位,单位可以补充扣除前四个月的金额吗?还是我可以在年度汇算时直接扣除全年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因此,您可以在办理年度汇算时补充扣除未足额享受的商业健康保险。

  以上就是本周答疑精选问题,如果您有其它财税方面的问题,欢迎在公众号后台给我们留言,会有专家为您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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