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公司税务常见问题汇总解答

日期:2024-08-05 16:55 | 人气:

  近期出台了不少关于企业税务的问题,也有很多企业朋友对新政不是很明白,所以给大家汇总了几个常见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规定:“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开具给事业单位等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单位可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截止到什么时候?是到2017年底还是2020年底?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培训资料的通知》(税总办函〔2015〕1089号)第一条规定:“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内容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为过渡期,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一照一码”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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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根据《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 150号)的相关规定:“二、突出重点,统一模式

  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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